现行《森林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8年进行过一次修改。贯彻实施《森林法》,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起到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健全,现行《森林法》已经不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的要求。《森林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局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森林法》修改的各项工作,争取尽快将《森林法(修改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害极大,是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现行《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作了规定。特别是《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明确森林防火责任、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推进森林防火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近年来国家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成功经验来看,中央政府强有力的领导是战胜各种困难险阻的重要组织保证。正如建议所提的那样,一些跨省、跨国境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难度大,离不开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部署。《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并明确了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你们所提的在《森林法》修改中有关完善森林防火制度的建议,我局将进一步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