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动态调整机制和提高林地权属国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亩每年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又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二、关于国家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的部分由广西自主分配问题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规定,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将保护等级划分为三级,实行分级管理。由于中央财政补偿标准总体偏低,尚未实行分级补偿办法。对您提出的国家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部分由广西自主分配的建议值得重视和研究。广西壮族自治区可在中央财政补偿标准基础上,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对国家级公益林开展分类补偿工作,探索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下一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和国家财力的增长,我局将会同财政部在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时对分级补偿予以认真研究。
三、关于加大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转移支付力度问题
为配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大对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通过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转移支付力度。2014年,全国转移支付实施范围已覆盖512个县(市、区)。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精神,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大对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内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