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明确国有林场功能定位等涉及国有林场改革问题
通过改革明确功能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不仅是国有林场更好发展场外林业的制度基础,更是国有林场实现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生态功能的根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问题,2015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关于明确国有林场功能定位问题。《方案》要求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下一步,我局将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省(区、市)加快编制完成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确保在改革过程中,根据国有林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功能定位,按照公益性改革方向,界定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积极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
(二)关于建立国有林场发展场外发展林业的管理体制与政策制度问题。一是在管理体制方面,《方案》要求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二是在政策制度方面,《方案》要求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同时,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三是对于各地在发展场外林业过程中,通过新建、扩建产生的林场,符合我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后,可纳入国有林场系列管理,并按照《方案》要求合理确定属性。下一步,在落实《方案》要求,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探索国有林场发展场外林业的管理体制和政策制度。
(三)关于加强国有林场场外发展林业的能力建设问题。《方案》要求,加强国有林场的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基础设施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计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内,加大对林场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职工住房、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省(区、市)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参照支持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发展相关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2015年6月9日,我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国有林场岗位结构比例进行了科学规范,为各省(区、市)国有林场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指导。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指导各地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科学合理地核定国有林场事业编制。通过改革,为国有林场发展场外林业提供基础设施保障和人才队伍支撑。
二、关于建立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多元投资体制问题
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在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过程中,研究支持国有林场发展场外林业的政策制度,同时协调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方案》要求,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金融支持,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为国有林场发展场外林业提供资金支持。对于国有林场场外造林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林木资源,凡纳入相关生态工程规划、符合中央投资方向和工程建设要求的,均可按政策享受中央投资补助。同时,我局将引导国有林场与有需求的地方政府开展合作,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国有林场场外造林,充分发挥国有林场人才队伍、专业技术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在做好自身发展的同时,助推地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