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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完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7472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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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以来,各地野生动物种群呈逐步上升态势,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大。这也导致了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伤害家畜、人员以及毁坏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况日益频繁和突出,并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因此,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工作属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也主要由当地政府承担。但考虑到云南等地方财政不足,难以完全负担补偿费用或补偿标准过低可能导致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挫伤地方保护野生动物积极性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改变上述局面,中央财政十分重视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通过相关资金渠道予以了支持,2006—2015年,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共计安排云南省5000万元(每年500万元),对其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损失予以适当补助。此外,经与财政部反复协调,我局2008—2015年在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中安排野生动物肇事补偿专项补助经费,共计6450万元,在已制定了《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的云南、西藏、吉林、陕西、甘肃、青海等地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工作,主要用于上述省区因保护亚洲象、羚牛、黑熊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而造成的损害补偿。
    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既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公共财政应予以支持的范围。中央财政支持有关省区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工作,较好地引导了各级财政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据了解,云南省级财政一直安排野生动物肇事补偿资金并不断加大投入,用于购买野生动物肇事公共责任保险,仅2015年就达4500万元。
    你们提出的有关加大公共责任保险财政投入、建立亚洲象监测与预警平台和建立国家级保护区等建议,我局将会进一步研究和考虑。一是我局与财政部门配合做好野生动物肇事补偿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研究工作,继续积极支持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工作。二是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用于加强监测、强化预防措施,防范亚洲象损害农作物等情况,将事后补偿转变为事前预防,有效减少群众损失。三是在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上,协调扩大保护范围,有效保护亚洲象安全。
    今后,我局将与财政部门继续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扩展”的原则,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研究及调整,促进各地完善补偿措施,尽快实现补偿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争取早日建立“国家补偿为主、地方补偿为辅”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关系到群众利益和野生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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