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建议复文

“关于将‘四旁树’纳入国家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4511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规定,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是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对贵州省符合规定的林地已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四旁树”不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目前无法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四旁树”纳入到地方财政补偿范围。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