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将国务院批复的《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通知》(水资源﹝2012﹞131号)确定的一级水功能区中的保护区和保留区作为重要水源地。符合《总体方案》要求的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耕地可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并按要求编入属地省级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国家将在编制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和安排年度任务时予以统筹考虑。
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储碳固碳、促淤造陆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但目前我国湿地围垦开垦现象严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提出,开展退耕还湿试点。《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规定,退耕还湿试点支出指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2014年,我局会同财政部确定在内蒙古、吉林、黑龙江3省区的1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退耕还湿试点,中央财政补助1.5亿元,安排试点任务15万亩。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支持有关省份沿江、河、湖、海等水域周边的退耕还湿试点,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退耕还湿范围,进一步扩大湿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