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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工作的建议”复文(2021年第9233号)

2021-11-2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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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出台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机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的问题

  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工程(以下简称“森标工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局积极推动林业产业绿色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连续两年写入中央1号文件。自2018年森标工程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我局积极推进认定体系及配套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先后认定发布了两批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以下简称“森标产品”),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发挥林业丰富资源优势,增加绿色生态产品有效供给,健全生态产品生产经营机制,推动产业特色品牌创建和绿色转型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更多绿色生态产品,我局拟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出台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推进森标工程组织实施。

  二、关于林业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性文件,赋予森标产品与农产品“两品一标”同等地位,构建我国 “三品一标”林产品绿色标准体系,引导和支持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业开展林产品“三品一标”品牌建设的问题。

  实施森标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和规范生态产品认证评价标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产品认证体系”等要求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下一步,我局将认真参考您的建议,严格把握森标产品“天然、绿色、安全、健康”的属性,扎实推进实施森标工程,在市场中创品牌、在消费群体中树口碑,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影响力的生态产品认证体系,引导、支持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品品牌建设。

  三、关于制定专项财政补助和金融扶持政策,支持森标产品认定运营平台、检测机构、标准体系、生产基地和示范园、创新平台等建设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不宜再另行设立相关转移支付项目或资金。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参考您的建议,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出台完善政策,支持森标产品建设。

  四、关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乡村振兴战略中明确提出“国家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工程”的问题。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已经表决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纲要》)对乡村振兴和绿色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纲要》第二十三章提出“完善绿色农业标准体系,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管理”,第三十九章提出“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下一步,我局将在相关规划编制中进一步明确推进实施森标工程,促进乡村振兴和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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