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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2678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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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加大生态补偿力度,提高生态服务价值的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亩每年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又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在中央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的同时,地方财政也根据各省(区、市)具体情况,逐步增加本省(区、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模,加大对公益林的补偿力度。
    二、关于维护林农合法权益,促进林农增加收入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公益林所有者权益。除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补偿标准外,2013年,我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除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外,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应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科学经营、合理利用。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林农增收,切实维护公益林所有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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