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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造林补贴政策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1794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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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尽快实行造林补贴普惠制问题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建设,大力实施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林业血防、造林补贴等以造林为主的生态工程,以及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有效加快了国土绿化进程,改善了工程区整体生态质量。上述各项造林工程均有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作为支撑,是为实现国家在生态建设方面的宏观目标而设置,在资金投向、实施范围、建设重点上各有侧重,且均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建设目标明确,投资补助依据充分。对你们提出的整合所有造林工程和项目的问题,关系到相关国家规划宏观目标的实现,需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工程规划和投资管理制度予以统筹研究。
    目前,我国生态保护和建设的任务还很重,加之国家财力有限,暂时难以完全满足各地林业建设所有需求,但已纳入相关工程规划范围、符合中央投资方向的生态建设项目,均可通过现有渠道申报,国家将给予积极支持。
    二、关于实行差别化的造林补贴标准问题
    我国森林分类经营的区划标准主要是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重点是加强重点区位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国家在退耕还林工程中曾区分公益林和商品林,并实施不同的补助政策;在其他造林工程中,均区分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飞播造林,给予不同的补助政策;造林补贴中也按照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灌木林、水果和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等不同标准给予不同的补助。中央造林投资属补贴性质,主要根据造林技术规程和投资估算指标,统筹考虑全国造林综合成本、国家财力状况,重点工程规划进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地在工程推进过程中因各种条件差异造成的成本差异,应主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增加投入、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来解决。
    三、关于建议取消10年不准主伐的限制问题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明确规定,“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为了保持造林补贴政策连续性,目前暂不宜取消此项规定。但是,不同树种、林种的主伐年龄都有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方面的规定,凡是达到符合规定主伐年龄的林分都可依法申请主伐。需要在下一步完善造林补贴政策时予以统筹研究。
    四、关于实行先造后补制度问题
    中央投资的造林项目属补贴性质,每年根据国家财力状况和造林计划等因素,将造林任务分解到各省(区、市),然后任务层层分解到造林主体,待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实地验收合格后再兑付补助资金。如果实施先造后补,可能与国家的财力、造林计划不相适应,所以中央投资的造林项目暂时不宜先造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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