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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三峡水库生态屏障建设管护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8389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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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世瞩目的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是开发治理长江水资源的关键性工程。工程竣工使用后,为解决三峡后续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011年国务院批复实施了《三峡工程后续工作整体规划》,将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列为六大重点工作之一,并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管护体制、机制和资金等多方面原因,三峡水库生态屏障建设管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生态建设与保护工作,对于提升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综合效益、改善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将三峡水库生态屏障建设的后期抚育管护资金列入财政专项预算,以及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问题
    根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三峡库区林地,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已经全部纳入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符合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纳入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近年来,中央财政逐步增加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模,适当提高了对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标准。2010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中央财政对属于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了属于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中央财政又适当提高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投入力度,支持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在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同时,地方财政也应切实加大对地方公益林的保护力度。
    二、关于制定和完善稳步增加库区农民收入的惠民政策问题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三峡库区1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已全部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范围。下一步,国家将按照有关要求在制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和安排年度任务时予以重点考虑。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实施退耕还林,国家安排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安排粮食和现金补助230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160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5年、还草2年。原补助政策到期后,为缓解退耕农户生计困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国家继续安排完善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还林每年12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90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还草2年。同时,中央财政还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包括支持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等。
    鉴于原退耕还林政策已经比较优惠,而且从2014年起国家已经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因此不宜再延长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限,提高补助标准。主要理由:一是原退耕还林政策的累计补助标准已经较高。根据原退耕还林补助期限,还生态林补助年限长达16年、还经济林长达10年。按照补助标准累计计算,中央财政对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补助,还生态林达2050元、还经济林达1300元;对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补助,还生态林达2890元,还经济林达1825元。二是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退耕还林营造的林木可产生收益。退耕地营造生态林且符合区划界定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公益林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退耕地营造经济林的,已经可以获得一定经济收入;营造商品用材林的,可以利用已经形成的郁闭条件,开展林业种养业获得经济收入。三是在退耕还林工程启动之初,农民的养老、医疗、住房、子女教育全部来源于微薄的种粮收入。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具备明显的“以粮代赈”效果。十几年来,农村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对于特别贫困的群体,国家还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托底”制度,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生计保障功能大幅度减弱。因此,不宜继续实行“以粮代赈”。四是从2014年起,国家启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总体降低,退耕地还林每亩一次性补助1500元,分三次兑付。鉴于退耕还林原政策粮食和现金补助已经全部到位,为避免引起攀比,不宜再延长原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提高补助标准。
    三、关于积极实行生态移民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峡移民工作,国务院专门出台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并对三峡移民实施了外迁安置。目前,三峡移民既得到了合理补偿补助和妥善安置,又享受了国家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不管是库区移民还是外迁移民的生产生活均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尤其是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以来,移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鉴于移民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在涉及百万移民的三峡库区实施生态移民,并参照三峡工程外迁移民补助标准执行,将影响我国水库移民政策的连续性和平衡性,不仅可能引发三峡移民的攀比,还可能引起全国其他水库移民和生态移民的攀比,甚至可能造成区域社会不稳定。因此,国家需慎重研究涉及三峡库区的生态移民政策。
    四、关于大力发展林业特色产业,提高经济效益,挖掘“增收”潜力问题
    三峡库区具有发展脐橙、油橄榄、中药材等特色产业的良好条件,抓好相关产业发展对提高林地综合利用和产出率、加快农民增收致富步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国家将结合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新一轮退耕还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业综合开发、园艺作物标准化果园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快发展三峡库区林业特色产业。
    同时,农业部于2014年1月印发了《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13—2020年)》,明确将三峡库区所在地重庆市的猕猴桃、蚕豆、豌豆、绿茶、杜仲和湖北省的红小豆、绿茶、天麻和杜仲等特色农业产业纳入规划,将重点予以支持,进一步引导三峡库区逐步培育区域特色支柱产业。
    五、关于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确保经济林发挥经济效益问题
    由于三峡库区特殊的生态区位、脆弱的生态环境、滞后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得国务院批复实施的《三峡工程后续工作整体规划》中生态建设方面的资金还无法满足三峡库区生态建设实际需求。为此,国家将继续结合现有渠道,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同时,有关地方也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移民资金等相关政策的整合和集中投入,不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完整的产业链,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六、关于加强资源管护,确保“增绿”成果问题
    为加强三峡库区生态保护与建设,2004年国务院批复了《三峡水库周边绿化带建设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累计安排三峡水库周边绿化带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5.3477亿元,并结合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等工程,大力支持了三峡水库周边绿化带建设。目前,三峡水库周边绿化带建设成效显著。为确保这些建设成果,一方面,将继续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积极指导三峡库区开展相关立法保护工作。另一方面,将按照国家有关乡镇林业站建设与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颁布的《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编制实施《全国林业工作站“十三五”建设规划》等,指导做好三峡库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与发展工作,支持库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林业工作站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职能作用,为库区生态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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