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建议复文

“关于提高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6664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亩每年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又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
    对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属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林业单位,中央财政对国有林业单位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其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补偿,且中央和地方财政已经通过相关渠道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国有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保护工作予以了支持。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