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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除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国投公益生态类项目企业配套资金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8245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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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兴安岭林区是我国重点国有林区,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大兴安岭林区在项目配套资金上享受了西部地区政策,已是国内最低水平。针对当前大兴安岭林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林业企业经营困难、投资配套不足的问题,我局认为,地方投资配套问题与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专项转移支付等规定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新修订的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对以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将事权划分为中央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地方事权三类,并提出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二是《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对属于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中央和地方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三是《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就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进一步规定:属于中央事权的,由中央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
    2011年国家启动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开始,中央财政取消了地方配套的要求。在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补贴等林业补助资金时,已不要求地方政府和森工企业安排配套资金。
    今后,国家将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加大中央投资对大兴安岭林区支持力度,促进大兴安岭地区及林区林业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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