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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1792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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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亩每年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又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考虑到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是国家长期投资形成的,其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林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林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和经营权,中央财政对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是给予上述单位的专项补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补偿,且中央和地方财政已经通过相关渠道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国有林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保护工作予以了支持。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在中央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的同时,地方财政也根据各省(区、市)具体情况,逐步增加本省(区、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模,加大对公益林的补偿力度。
    二、关于尽快建立公益林分级补偿、按质论价机制的问题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规定,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将保护等级划分为三级,实行分级管理。由于中央财政补偿标准总体偏低,尚未实行分级补偿办法。对你们提出的尽快建立公益林分级补偿、按质论价机制的建议值得重视和研究。下一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和国家财力的增长,我局将会同财政部在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时对分级补偿予以认真研究。
    三、关于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拓展山区林农经济来源渠道的问题
    为配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大对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通过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转移支付力度。2014年,全国转移支付实施范围已覆盖512个县(市、区)。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大对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内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投入力度。
    四、关于加大公益林建设投入,提高林分质量的问题
    2010年中央财政启动造林补贴工作。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宜林地造林和低产低效林改造均可纳入造林补贴范围,其中人工营造乔木林每亩补贴200元、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完善投入机制,加大对公益林建设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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