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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有序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3717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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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国有林场定位不清、体制不顺、社会负担重、基础条件差等问题
    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济和社会负担沉重、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等问题确实长期存在,并且已严重制约了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影响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充分发挥生态功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林场改革发展。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内容和支持政策。目前,按照《方案》的要求,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督导各地编制完成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同时抓紧制定完善社会保障、化解债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改革配套政策。国有林场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通过改革逐步得到解决。
    二、关于在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创新机制和加强资源监管”、“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等一系列问题
    关于完善和创新机制、加强资源监管、化解历史债务和完善支持政策等问题,《方案》中作了明确要求。
    (一)关于完善创新国有林场发展机制,加强资源监管的问题。按照《方案》的部署,国有林场改革要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为社会提供优质生态服务。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要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由国家、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充分调动各级监管机构的积极性。
    (二)关于加强改革顶层设计,注意改革节奏问题。按照《方案》的部署,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和坚持分类指导、省级负责的原则。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各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国有林场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中央对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措施。
    (三)关于解决国有林场历史性债务和分流人员问题。按照《方案》的部署,关于国有林场金融债务问题,要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进行化解。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债政策。关于国有林场社会负担的问题,《方案》要求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积极探索林场所办医疗机构的转型或改制。根据当地实际,逐步理顺国有林场与代管乡镇、村的关系。关于职工转移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问题,《方案》要求要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关于国有林场发展林业产业问题。按照《方案》部署,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同时,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化解债务、职工住房等改革配套政策,根据不同区域国有林场实际,切实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确保实现国有林场改革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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