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提高森林管护费补助标准问题
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通过安排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财政资金,有力保障了天保工程二期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规定,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化,有关部门将在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调整有关补助标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也要求提高天保工程补助标准。2015年以来,我局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就提高天保工程补助标准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从2015年起,中央财政将天保工程国有林管护费补助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会同财政部等部门不断完善天保工程相关政策,积极争取提高管护费补助标准。
二、关于金融性债务实行先停息挂账,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呆坏账冲销等方式予以豁免的问题
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债务负担重,加剧了森林资源保护的压力,影响了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有关“根据债务形成原因和种类,分类化解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的要求,我局正在会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对包括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在内的国有林区确需中央支持化解的不良类金融债务进行调查摸底,将在听取金融机构意见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对停伐后3年内,参照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提前退休政策,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害健康特殊工种执行提前10年退休的问题
我国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再次明确,与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相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长足发展,企业劳动条件改善,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延长,我国退休年龄偏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进入新世纪后,国家没有新开提前退休的政策口子。对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林业职工,达到工作和参保年限要求,且本人有提前退休意愿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5年退休。为贯彻落实《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6号)关于“妥善安置国有林区富余职工,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的要求,我局正就原林业部下发的《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执行情况开展调研,待摸清情况后再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四、关于对林区企业继续承担的公益性、事业性费用给予补贴的问题
2014年,国家启动了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中央财政参考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管理费开支人数及编制数,并考虑基层林业局实际承担的社会职能,测算安排了新增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资金以弥补人员经费缺口为重点,以支持保障林区干部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持林区社会的正常运转。考虑到黑龙江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中央财政在安排林区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支出时,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予以了倾斜。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的投入力度。关于您提出的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负担的公益性、事业性费用给予补贴问题,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