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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3909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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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9年3月1日开始施行,从而表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步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20多年来,各级政府和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法加强保护,逐步建立野生动物野外保护体系、救护繁育体系、执法监管体系、科技支撑体系,在资源调查、珍稀濒危物种拯救繁育、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执法监管、公众宣传教育、国际合作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有力推动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部分条款、规定逐步显示出与保护形势不相适应、迫切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正如你们所提,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应当有所区别。为此,我局和农业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标识管理、驯养繁育审批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探索、试点,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目前,我局和农业部正在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积极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拟于2015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你们所提建议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简化或者下放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审批权限、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标识管理等问题,在修改中均有考虑或者采纳。你们所提的意见,我局将进一步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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