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亩每年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又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在中央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的同时,地方财政也根据各省(区、市)具体情况,逐步增加本省(区、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模,加大对公益林的补偿力度。
二、对实行“森林三禁”的地区禁伐且为阔叶林的商品林,同等享受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政策的问题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规定,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是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符合规定的林地已全部纳入了中央财政补偿范围。“森林三禁”地区阔叶林的商品林不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不能享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目前,我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正在研究扩大天然林资源保护范围的相关政策,将对包括广西“三禁地区”阔叶林在内的天然林停伐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