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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大别山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5371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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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完善区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进一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亩每年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又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规定,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将保护等级分为三级,实行分级管理。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分级补偿机制,逐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二、关于建立区域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湿地补贴16亿元,用于支持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以及对湿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县级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奖励。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继续完善湿地保护相关制度办法,加大资金投入,为全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积累经验。
    三、关于加大中央财政对大别山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的问题
    为配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大对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的方式,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转移支付力度。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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