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明确国有林场边界的问题
国有林场林权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有利于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1990年以来, 基本完成全国国有林权登记,划定了国有林场边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实施后,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国有林权发生转移、变更时,再依申请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国有林场国有林地四至范围不清等情况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有关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相关要求办理;涉及权属纠纷,按照《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我局已在2018年修改《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并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地权属证明在边界设置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界线标志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下一步,我局将推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出台,并积极与自然资源部沟通,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规范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并通过开展全国森林资源分布图更新、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及时查清森林、林地等范围变化,更新森林、林地分布图,明确国有林场边界,切实维护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权益。
二、关于规范林地征占程序的问题
2015年5月施行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遵守林地分级管理,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生态旅游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同时规定限制建设项目使用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涉及使用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的,或者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需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加倍征收。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已经在现行的林地征占政策中体现。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制度,继续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
三、关于多方面加强林地收复工作的问题
对因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等原因,确需收回已确权登记国有林地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探索明确国有林地收回的适用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保护林地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严格执法,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问题
国有林场作为我国国有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保护和造林绿化事业中发挥了巨大作用。2018年以来,我局在整合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更新和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卫星遥感与地面核实相结合,省级自查与国家抽查相结合,覆盖全国范围的森林督查。初步构建了“天上看、地面查、网络传”的常态化森林资源保护监管体系,提高了发现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森林督查共发现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项目5.68万起,面积6.87万公顷。2021年3月17日,我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启动全国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全面清查2013年以来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垦、滥砍盗伐林木等问题;重点排查生态区位重要、涉案林地林木数量大、持续时间长、影响恶劣的案件;全面梳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涉林政策,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毁林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
近年来,公安部连续组织开展“昆仑”等专项行动,摸排破坏林地和森林资源犯罪线索,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昆仑2020”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5308起、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1.1万起,收回林地7327.8公顷,涉案树木和木材23.4万立方米、珍贵树木和珍贵植物20.4万株,有力维护了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2021年,公安部对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已在“昆仑2021”专项行动中进行重点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主动开展线索排查,加强部门合作、行刑衔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犯罪活动。
近年来,我局通过森林督查等一系列措施手段,持续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取得一定成效。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吸取您建议中的有关内容,聚焦重点区域,针对国有林场范围内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继续严格执法,真正践行好建设美丽中国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