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放宽低产低效林改造条件的问题
在法律层面,《森林法》对公益林、商品林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均有明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第五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商品林由森林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具体实施中,《低产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17,以下简称《规程》)对改造原则、类型划分、评判指标、改造方式和技术做出了具体规定。关于修改《规程》中低产低效林连片改造面积4公顷限制的建议,贵州是典型的山地省份,水土流失、自然生态系统物种灭失等风险较大,不宜放宽限制。
二、关于建立公益林动态调整调减机制的问题
《森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益林调整,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级公益林调出补进的,原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制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对单次调整超过1万亩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定,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贵州省为提高特色林业产业发展用地要素保障调整公益林的有关要求,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协调落实生态红线外无限制性地类的问题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政策。我局已将您的建议转送有关部门,并将在后续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政策协调过程中,认真反映您的意见。
四、关于支持贵州特色林业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属于为林业生产直接服务的工程设施,对林业产业发展极为重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农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和村内主干道建设”、“加大农村电网建设力度,全面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贵州省应认真贯彻执行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特色林业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此外,涉及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的,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和相应标准规模的予以支持。我局还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断拓展投资渠道,结合自然保护区建设、森林防火建设等项目,统筹支持特色林业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