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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费氏牡丹鹦鹉等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小型鹦鹉与野生种群区别对待的建议”复文(2021年第6707号)

2021-11-2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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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十分重视解决人工繁育鹦鹉出路问题。特别是对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后逐渐暴露出来的养殖户无证养殖、来源合法性难以认定、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措施影响养殖鹦鹉销售等问题,我局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和专题调研、研究座谈,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切实解决鹦鹉养殖户面临的困境问题。一是要求地方审批机关加强对养殖户的法律政策宣讲,主动上门审核,做好办证指导服务。二是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对我国没有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试点。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明确对合法来源、依法允许出售的鹦鹉,停止执行禁止交易措施,同时明确交易场所由所在地政府确定,并符合检疫防疫要求。四是我局还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研究区别对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和野生种群的相关举措,明确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人工繁育情况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对你们所提有关将费氏牡丹鹦鹉等繁育技术成熟鹦鹉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完善专用标识制度、出台有关司法解释等建议,下一步我局将认真研究,加强组织调研,经专家论证后,充分考虑将人工繁育成熟稳定的鹦鹉列入相应目录,实施分类管理,在专用标识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标识范围,完善和规范使用专用标识,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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