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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林业发展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6427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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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进一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完善补偿制度,增强林农管林护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问题
    关于提高补偿标准问题。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2013年,中央财政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亩每年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又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认真研究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关于完善补偿制度问题。近年来,我局在推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扩大了国家级公益林规模。2009年,我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凡是对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林地已全部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对地方公益林,按规定可纳入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二是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近年来,我局会同财政部就湿地保护、奖励机制开展了深入研究,2014年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逐步扩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三是建立补偿资金多元筹集机制。近年来,部分省区市在建立多渠道筹集补偿基金、开展跨区域跨流域间的生态补偿实践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局等部门研究生态补偿制度,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并上报国务院,同时编制了《生态补偿条例》并基本成型。考虑到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许多部门和领域,且跨地区、跨流域的补偿机制应由上下游省市之间协商解决,需逐步推进。我局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健全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来源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二、关于将村镇绿化、农村道路绿化等纳入国家林业项目,并给予财政支持问题
    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可以按照《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自愿按时申报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计划,一般均能纳入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范围,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
    三、关于启动大别山区碳汇补偿机制试点,并加大对其扶持力度问题
    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了“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等碳汇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方法学。碳汇项目可以根据《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方法学的要求,经国家备案的交易平台上规范参与国内自愿减排交易,切实发挥碳汇对减排温室气体的作用。另外,2014年4月,我局出台了《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要求和保障措施。大别山地区可按照该意见要求,探索林业碳汇交易,推进碳汇补偿试点相关工作,我局将推荐专家给予积极指导和服务。
    四、关于加强老区和贫困地区林业监测、检疫、预警、防控体系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做好系统维护工作问题
    目前,我局在河南省境内布局建设了河南黄淮海农田防护林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河南鸡公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等6个国家级生态站。同时,河南省也建立了7个省级生态站,实现了全省主要流域、重要区位和典型植被类型的全覆盖,为河南省生态建设和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支撑。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要继续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松材线虫病、美国白娥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林业鼠(兔)害、有害植物防治”,“进一步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将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加强必要的应急防治设备、药剂储备”等政策措施。这些措施的出台,将为加强老区和贫困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预警、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重要政策保障。在森林防火上,我局先后在大别山桐柏山实施了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一期、二期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均包括了新县。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对新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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