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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3245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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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亩每年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又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在中央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的同时,地方财政也根据各省(区、市)具体情况,逐步增加本省(区、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模,加大对公益林的补偿力度。
    二、关于扩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各地补充区划了国家级公益林,已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补助范围。对腾冲县符合区划界定标准需补进的国家级公益林,云南省可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向我局和财政部申报,我局会同财政部进行核准后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对符合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林地,可纳入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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