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伊春国有林改试点验收问题
2006年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在伊春国有林区开展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2009年3-4月,原国家林业局和黑龙江省共同组织专家组,对试点进行了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原国家林业局致函黑龙江省政府《〈关于伊春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总结的函〉的复函》,要求“认真整改,暂不扩大试点范围和面积”。2010年7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扩大伊春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面积。原国家林业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调研后,经请示国务院同意,致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伊春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面积的请示〉的复函》,要求“对伊春改革试点进行全面系统检查,特别是针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作出总结后,再上报国务院”。此后,黑龙江省政府未再报告国务院,也未再提出验收请示。
下一步,国家林草局将指导黑龙江省认真落实国务院第119次会议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对试点工作负全责”要求,全面整改、妥善解决试点存在问题。
二、关于森工民有林划拨到地方林业系统经营管理问题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形成的森工“民有林”,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下形成的。重点国有林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在我国生态建设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归属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对重点国有林区直接行使所有权。重点国有林区事权在中央,不宜划转到地方林业系统经营管理。
三、关于颁发具有法律效益的权属证明问题
《国家林业局关于〈黑龙江省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明确规定,伊春林权制度改革对象仅包括5个试点局的林业在册职工,干部和离退休职工暂不参加。按照每户职工5-10公顷规模,实施林地承包经营,由承包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我局在《关于〈伊春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审查意见的函》中明确提出,“因林地流转形式定位为‘林地承包经营’,那么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收益权以及合同期满后尚未采伐的林木处置问题均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清楚。对试点单位内部林地承包经营不予进行林权登记和发放林权证”。因此,承包合同就是有效的权属证明。
四、关于解决林权制度改革试点遗留问题的政策问题
2022年1月,我局办公室致函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商请妥善处理伊春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历史遗留问题的函》,明确建议“对符合试点承包政策要求的林区职工,按规定根据承包经营管护面积发放森林管护补助,并根据所经营的森林状况,合理安排森林抚育任务,享受相应抚育补助”。同时,已商请黑龙江省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切实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维护承包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