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我局联合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明确规定: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对于不愿划入国家级公益林的,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其林权权利人可以按规定调出。在合理、规范地开展区划界定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促进了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亩每年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又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在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国家级公益林投入的同时,地方财政也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将地方公益林纳入地方财政补偿范围。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继续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对于你们提出的探索实施集体公益林政府赎买机制的建议,考虑到国家财政出资回购、收储非国有公益林的资金需求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特别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林权流转体系等基础条件尚未成熟,目前尚不宜实行政府赎买非国有公益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