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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常态下加强重点地区生态治理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4871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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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高度重视重点地区生态治理问题
    自1998年以来,国家相继启动实施了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退耕还林还草、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等多项重点地区生态治理工程。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和推动了重点地区的生态综合治理。2014年,四川省被确定为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重点支持省份,安排财政资金9.6亿元;同年,中央财政安排四川省退耕还林34.9亿元(含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3.3亿元),草原保护建设13.4亿元;安排四川省石漠化治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入资金3848万元,安排退耕还林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2.3亿元。
    二、关于建立重点地区生态治理工程投入机制问题
    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转移支付的要求,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清理。鉴于目前已有多个渠道支持重点地区生态治理,因此不宜另行设立重点地区生态治理工程专项资金。但根据生态治理的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国家将继续加大对重点地区生态治理的投入力度,在有关政策、资金投入方面向重点地区予以倾斜和支持。同时,重点地区也可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专项支持政策,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生态治理,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关于建立以奖代补投入激励机制问题,有关部门将在完善相关政策时认真加以研究。
    三、关于建立职责明确、程序合理的工作机制问题
    为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委建立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组织实施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相关工作,分析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形势、进展情况等,研究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根据各地和有关部门的生态保护与建设情况,交流沟通情况,协调各部门共同搞好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下一步,我局将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推动解决生态建设领域的重大问题,并对重点地区生态治理问题给予重点研究。
    四、关于建立重点地区生态治理动态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考评等问题
    各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各专项生态治理工程开展了监测工作,并定期发布了相关监测分析报告。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当前,重点地区生态治理工程实行绩效考评条件已经成熟,各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大幅度增加考核权重,强化约束指标,健全完善政绩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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