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内容、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拓宽生态补偿基金来源渠道、实施森林覆盖率贡献率补偿、建立反哺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亩每年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又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您提出的实施森林生态效益间接性补偿、拓宽生态补偿基金来源渠道、实施森林覆盖率贡献率补偿、建立反哺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等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办发〔2014〕4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63号),以及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对2013年送审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意见》提出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逐步建立下游补上游、谁受益谁补偿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完善禁止开发区域引导性补助政策等。对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局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在修改过程中予以统筹考虑,切实保障生态效益贡献者利益。
二、关于实施生态移民,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问题
我国很多林区属贫困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因发展阶段不同、资源禀赋差异较大,自然资源仍是当地群众赖以生存的基础,开展生态移民应在充分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全面做好相关政策安排、综合考虑当地政府财力的前提下推进。国家将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等政策予以统筹支持。
三、关于解决林区周边农民群众后续经济发展的问题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设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生态脆弱的限制开发区域加大了财政补贴力度,对这些区域的地方政府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水平、增强生态保护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逐步建立健全了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对地方因治理环境、减少污染、控制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形成减收增支,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加形成对转型发展成本的自动补偿。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现有渠道和国家财力增长,统筹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力度,扶持相关产业项目和林下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