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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黑龙江省野生动物及栖息地保护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8723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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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不仅是维护生态健康与安全的必然要求,还密切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保护不仅要保护野生动物本身不受损害,更为关键的是对其栖息地的保护。为此,我局赞同你们提出的“保护野生动物及栖息地、大幅度增加野生动物保护投入、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等建议。
    一、关于大幅度增加野生动物保护投入
    自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以来,尤其是2001年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后,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也持续增加。一是安排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用于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贴等支出。二是安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资金。中央财政通过预算内投资安排相关支出,支持实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点)、道路等基础设施,野生动物救护设施,科研与宣教设施设备等建设。三是在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珍稀濒危物种调查监管、湿地监测与管理、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系统维护、珍稀濒危物种野外救护与繁育、重点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野生动物肇事补偿试点等项目支出,支持加强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今后,我局将继续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结合现有资金渠道,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投入力度,努力解决野生动物保护资金不足的现状。
    二、关于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因此,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工作主要属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也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但考虑到多数野生动物分布集中地区地方财政不足,难以完全负担补偿费用或补偿标准过低,可能导致严重损害群众的利益和挫伤地方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十分重视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中央财政通过相关资金渠道予以了支持,2008—2015年通过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累计支出6450万元,在已制定了补偿办法的吉林、云南、西藏、陕西、青海、甘肃等地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工作,用于有关省区因保护亚洲象、羚牛、黑熊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而造成的损害补偿。上述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地方政府财政不足而使当地群众因野生动物肇事而造成的损失,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缓和了人类发展与野生动物生存空间的矛盾,有力推动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黑龙江省地处祖国最北方,地理位置非常重要,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其中东北虎、豹、丹顶鹤等珍稀濒危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就达17种。近年来,由于该省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群众保护意识增强,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得到较快恢复,由此导致损害农作物及牲畜情况时有发生,甚至伤人事件也有发生。但由于黑龙江省尚未出台地方补偿办法,难以确定补偿标准和范围,因此在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偿试点工作中,未能将其列入试点范围。对于你们提出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的有关建议,我局与财政部门将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扩展”的原则,继续积极引导和推动黑龙江省出台补偿办法和标准,扩大补偿范围,并将本着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研究及调整,促进完善补偿措施,尽快实现补偿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争取早日建立“国家补偿为主、地方补偿为辅”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关系到群众利益和野生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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