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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扶持力度解决林农生产生活出路问题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7866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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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建立造林补偿机制的问题
    (一)关于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的问题。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到每亩每年15元,2015年又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二)关于推进造林直补政策的覆盖面,并适当提高造林中央财政直补标准的问题。为推进造林绿化进程,2012年中央财政正式建立了造林补贴制度。补贴对象为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的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中央财政林业补助标准是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区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考虑到中央财政安排的造林补贴具有补助性质,主要是调动造林的积极性,不是对造林费用的全额补贴,目前暂不宜提高补贴标准。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放宽政策覆盖面等问题,不断完善造林补贴政策。
    (三)关于建立造林补偿机制和在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方面制定灵活政策的问题。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用材林属于商品林,以发挥森林经济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因此不宜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关于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问题,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加大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问题
    目前,国家已逐步将林区的道路、供电、饮水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按属性纳入相关领域规划,统筹推进各项建设。凡纳入相关规划、符合中央投资方向和要求的项目,均可按现有渠道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三、关于完善林业生产的配套政策的问题
    目前,国家已建立了政策性林业保险补贴、林木良种补贴等林业生产相关配套政策。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实施了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和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加森林保险,促进森林保险市场化运作。对公益林,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补贴50%的保费;对商品林,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25%保费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补贴30%的保费。为加强林木良种培育,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2010年,我局联合财政部启动了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当年安排补贴2亿元。2014年,林木良种补贴资金增加到4.8亿元。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林业生产的相关配套政策,争取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林业发展的力度,促进农民增收、林业增效。
    四、关于建立油茶产业发展补助制度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木本油料的发展。2009年,国务院批复了《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启动了油茶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2亿元,建设油茶示范基地406.3万亩,油茶采穗圃17个,良种种苗繁育基地42个,种质资源基因库2个。同时,中央财政通过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林业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对油茶良种繁育、良种苗木培育和栽培种植予以了积极支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精神,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继续通过油茶产业发展项目、新一轮退耕还林、防护林体系建设、林木种苗以及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相关渠道,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支持油茶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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