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建议复文

“关于取消或降低项目配套资金由地方承担部分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2040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大兴安岭林区是我国重点国有林区,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大兴安岭林区在项目配套资金上享受了西部地区政策,已是国内最低水平。针对当前大兴安岭林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林业企业经营困难、投资配套不足的问题,我们认为,地方投资配套问题与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专项转移支付等规定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新修订的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对以上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将事权划分为中央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地方事权三类,并提出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二是《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对属于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中央和地方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三是《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就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进一步规定:属于中央事权的,由中央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
    今后,我们将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加大中央投资对大兴安岭地区及林区支持力度,促进大兴安岭地区及林区加快发展。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