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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建议”复文(2022年第2994号)

2023-02-01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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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4年我国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来,我局积极协调财政部,不断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一是提高补助标准。2011年将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提高到15元,2019年进一步提高到16元。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二是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增加对包括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在内的全国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提升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22年,我局通过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181.22亿元,其中云南省13.07亿元,资金切块下达到省,云南省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统筹考虑安排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因此,在中央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的同时,云南省应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协调财政部,健全完善森林资源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国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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