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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动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的建议”复文(2022年第6029号)

2023-02-01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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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一)关于国家公园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国家公园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立法项目。2018年以来,我局开展国家公园法律框架和重点问题研究,与自然保护地法等法律法规做好衔接,扎实推进国家公园法起草等立法前期各项工作。在委托课题研究、组织座谈会、深入实地调研等基础上,形成《国家公园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多次征求了试点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实际需要,不断修改完善《草案》,目前已完成专家论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正履行立法程序。同时,在第一批国家公园正式设立后,为加强上位法出台前过渡期运行管理,今年6月我局还印发了《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公园建设、保护、管理等各项工作,提出了制度性、规范性安排。

  2020年,我局协调国家标准委印发了《国家公园设立规范》等5项国家标准。2022年,我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国家公园设立指南》,提出了国家公园创建设立工作流程及材料编报要求,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特许经营管理等相关研究,不断完善国家公园制度体系。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推进国家公园立法进程,认真梳理并继续完善国家公园设立、建设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制度办法,形成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制度体系,为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关于正式设立祁连山国家公园

  自2017年开展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以来,青海、甘肃两省在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正式设立国家公园奠定了基础。今年,两省按照国家公园设立条件完善相关工作,我局已组织对祁连山国家公园范围和设立方案进行论证、审核,并将相关意见反馈两省人民政府。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加大协调力度,稳妥有序推进祁连山国家公园设立前期各项工作。

  (三)关于尽快制定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自2017年体制试点以来,甘肃省按照体制试点工作要求,结合甘肃片区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48项规划、办法、制度,探索建立了一整套制度体系。2022年,甘肃省在总结体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研究制订《甘肃省国家公园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底完成初稿,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正在进行合法性审查,下一步将纳入政府规章立法程序适时发布。

  二、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试点期间,甘肃省依托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个县级机构,分别组建大熊猫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省管理局张掖分局、酒泉分局,同时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国家公园管理的总体要求,制定印发各分局“三定”方案,细化明确分局职能,健全完善业务科室,系统布局28个基层保护站、175个管护站点,调整充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推动构建形成“省级管理局-分局-保护站”的三级管理模式,全面提升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水平。

  2020年,中央编委印发了统一规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设置的文件,对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局将协调两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两省现有保护地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现状,研究提出国家公园机构设置的具体建议。

  三、健全资金投入机制

  (一)构建稳定的投入机制

  我局积极探索推动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统筹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各类财政资金,保障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运行和管理。配合发展改革委,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亿元,用于支持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青海片区5亿、甘肃片区3亿元,重点支持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科研监测、科普宣教及配套的巡护道路、管护保护站点、防灾减灾、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2020年,会同财政部修订完善了《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将国家公园纳入补助范围。2021年、2022年,配合财政部通过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别安排国家公园补助15亿元,其中青海省每年4.9亿元、甘肃省每年1.16亿元,支持国家公园勘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会同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为加快推进国家公园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按照《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在统筹好中央资金的基础上,地方政府也需切实履行支出责任,根据工作任务、本地实际和自有财力等,按规定大力支持生态移民搬迁、矿业权退出、产业转型发展等,确实保障好国家公园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事务。2018年以来,甘肃省将国家公园建设相关经费纳入省级预算安排,累计安排省级资金0.51亿元用于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并加大投入力度。

  (二)关于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我局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林业和草原发展,出台最长30年贷款期限、8年宽限期、基准利率的国家开发性和农业政策性金融贷款政策。截至2022年3月,两行累计授信3915亿元、放款1525亿元,其中,国开行授信2301亿元、放款658亿元,农发行授信1614亿元、放款867亿元,支持林草领域高质量发展。目前,我局正在与两行分别研究制定合作协议,拟将国家公园等作为重点合作领域。

  同时,各国家公园也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方式。例如,三江源国家公园研究制定《三江源国家公园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与广汽集团、中华环保基金会、TCL公益基金会和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衔接沟通,开展巡护车辆等捐赠项目。

  下一步,我局将在确保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和公益属性的前提下,鼓励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公益组织参与国家公园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保障机制。

  四、创新运行共建机制

  (一)关于妥善解决矿业退出、生态搬迁问题

  在矿业权退出方面,2018年5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85号),全面核实、清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内矿业权,由市州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矿一策、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具体退出方案,县市区政府作为矿业权退出的实施主体,采取注销退出、扣除退出和补偿退出等三种形式分类实施,有序退出矿业权。目前,甘肃片区内115宗矿业权已退出112宗,剩余3宗矿业权正在按程序退出。

  在水电企业处置方面,甘肃片区现有的14座水电站,甘肃省均已制定保留运行方案,运行到截止年限退出。

  在生态移民搬迁方面,甘肃片区核心区940户2936人,已有266户846人实施搬迁,剩余674户2090人均已制定搬迁安置方案,相关市县将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政策和项目,引导群众在自主自愿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实施移民搬迁。

  (二)关于社区共建共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部署,2016年以来,我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在中西部22个省份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了110.2万名生态护林员,带动300多万贫困人口脱贫增收,新增林草资源管护面积近9亿亩,有效保护了森林、草原、湿地、沙地等林草资源,实现了生态保护和脱贫增收“双赢”。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以来,我局积极协调财政部,继续安排补助资金,支持中西部22个省份选聘生态护林员,以稳定生态护林员队伍,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时,逐步将天然林资源保护、公益林管护等统筹考虑,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研究建立生态护林员政策长效机制。

  2022年,我局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安排生态护林员补助64亿元,其中青海省1.9亿元、甘肃省4.28亿元,两省可结合自身实际,将国家公园内符合条件的人员选聘为生态护林员,加强国家公园内林草资源管护。

  2017年以来,甘肃省借助天保、公益林、草原、湿地等工程项目支撑,在片区内设置生态管护公益岗位1202名,优先安排原住居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日常巡护工作,使原住居民家庭收入增加,生活质量有所提升。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支持甘肃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制定社区帮扶政策,完善社区参与机制,探索通过签订合作保护协议、从事生态公益管护等方式,推动原住居民国家公园参与管理,鼓励原住居民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通过国家公园建设为周边区域发展释放更多发展动力,推动国家公园建设与农牧民增收致富、转岗就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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