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加快峨眉山和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问题
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峨眉山(包含乐山大佛)是国务院1982年批准公布的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之一,国务院分别于2003年、2006年批准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020年1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将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稿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我局办理。2020年9月,四川省林草局向我局来函,因乐山市遭遇特大洪涝灾害,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受损严重,需对总体规划作进一步修改,请我局暂缓审查。目前四川省林草局尚未向我局报送修改后的总体规划。
同时,据了解,四川省林草局正在组织修编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我局尚未收到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该总体规划修编稿。
我局收到四川省上报的上述两处总体规划文本后,将加快组织审查,按程序报批。
二、关于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审查机制的问题
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准。风景名胜区内索道、旅游设施等项目建设,需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开展。
目前,我局正在推进对《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修改,对相关问题,我们将予以认真研究考虑。同时,将继续指导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