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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合国家储备林建设推动国内林业碳汇交易的建议”复文(2022年第7733号)

2023-02-01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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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林业碳汇交易问题

  2012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对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核证后的减排量称为国家核证减排量(CCER),并可用于市场交易。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明确将林业碳汇纳入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实施以来,在服务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碳市场配额清缴抵销、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更好发挥该机制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积极作用,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我局将全力配合相关工作,主动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为林草碳汇参与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争取政策支持,推动更多生态效益明显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进入市场获取减排量收益。

  二、关于碳汇项目发法学问题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我局先后研究编制了《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竹子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上述方法学为开发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林业碳汇项目提供了标准和依据。下一步,将积极修订完善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和技术规范,为项目开发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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