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建议复文

“关于修改草原法的建议”复文(2022年第5116号)

2023-02-01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我局高度重视《草原法》修改工作,成立《草原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开展修法专题研究、基层调研、片区座谈,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多轮修改,形成了《草原法》(修改草案稿)。您提出的建议大部分已吸收到修改草案稿或已经有所体现。

  在总则部分,突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内容,将“生态优先、综合治理、科学利用”作为国家草原工作的方针。增加“草原资源实行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全过程管控”等强化草原用途管制内容。增加“林(草)长制”有关内容,明确地方人民政府草原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增加“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有关内容。

  在草原权属和规划部分,在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衔接基础上,更加突出草原承包经营的特殊管理情形,充分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和现实问题,对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人保护草原责任义务、承包经营权分置并行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强调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明确草原调查监测周期和内容。

  在草原保护修复部分,落实基本草原面积、质量、用途管理目标,明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防和公益等建设项目占用基本草原,应当从其他天然草原进行补充,其他项目禁止占用基本草原。对一些地区将特种养殖业涵盖到畜牧业服务设施范畴也有所考虑,将与《畜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草原畜牧业的内容进行衔接,对高污染养殖类项目占用草原进行规范。总结近年来草原生态修复实践经验,重点从乡土草种繁育和供给、生物多样性保护、差别化生态修复措施等方面进行规定。

  在草原监督管理方面,按照机构改革精神和全面推行林长制要求,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强调整合加强、稳定壮大基层草原管理和技术推广队伍,提升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对于草原执法机构行政强制权、破坏草原司法鉴定等条款进行了补充修改。

  在草原法律责任方面,为解决地方执法难和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优化了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现行法对擅自改变用途、破坏草原的处罚方式是以牧草平均产值计算罚款金额,在实践中难以执行且违法成本低。结合地方提出的意见,提出对擅自改变草原用途、非法使用草原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处恢复植被所需费一定倍数的罚款。

  下一步,我局将在修法调研和条款起草过程中,认真考虑并适当吸纳您所提出的关于相关制度设计、承包权利义务等具体修改建议,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重要制度成果体现在《草原法》中。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