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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提升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质量的建议”复文(2022年第4094号)

2023-02-01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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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延长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限的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甘肃省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是全国生态建设的重点地区。我局历来高度重视甘肃省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任务时给予了大力支持。截至2020年,国家共安排甘肃省退耕还林还草任务1806.92万亩,其中前一轮1003.30万亩、新一轮803.62万亩,并配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614.83万亩、封山育林236.50万亩。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600元,分三次下达,每亩第一年900元(含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含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我局已经注意到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限短、标准偏低的问题,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政策,争取在现行补助政策到期后适当延长补助期限,继续按一定标准对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予以适当补助。同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规定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甘肃省各级人民政府也可结合自有财力,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加大对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助力度。

  二、关于实施前一轮退耕还林提质增效的问题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多个文件,均要求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长效机制。2021年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完善政策、有序推进。按照现行政策,前一轮退耕还林完善政策补助已于2021年全部到期,其中种植的绝大多数生态林已郁闭成林,但普遍缺乏抚育经营,影响林木的正常生长和效益的持续发挥,同时后续产业发展也不充分,影响了退耕还林的整体效益和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艰巨。当前,虽然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可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森林抚育补助范围,但补助标准过低,对于已有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质量效益提升作用有限。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退耕还林还草的提质增效纳入现有政策渠道予以积极支持,大力推行森林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品种改良、灌木平茬等措施,并对包括甘肃省在内的重点区域予以倾斜安排。同时,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6月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退耕还林还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请甘肃省人民政府按照《方案》要求以及退耕还林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规定,落实地方支出责任,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开展抚育间伐、林地清理、林分改造、树种更新等项目,切实巩固发展好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三、关于进一步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问题

  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和2017年、2019年国务院两次批准实施的规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地类范围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陡坡梯田和严重污染耕地。近年来,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和地缘政治冲突影响,国际粮价大幅波动,农产品市场供给不确定性增加,我国耕地保护形势发生变化。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两个文件。2022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目前,国家正在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鉴此,现阶段大规模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条件已不具备,对于你们提出的将产量低而不稳、长期无人耕种、质量等级低的坡耕地等国务院批准地类范围外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问题,需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后再行统筹研究。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统筹耕地保护和生态安全,在确保实现各省(区、市)耕地保护任务目标前提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科学确定今后一个时期退耕还林还草地类范围和规模,稳妥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和成果巩固,并继续对甘肃省予以大力支持。

  四、关于配套实施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的问题

  自退耕还林还草启动以来,国家累计实施两轮工程建设,其中1999—2006年实施前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期间,国家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了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任务。2007—2015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要求,继续安排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任务,2016年以后未再安排这两项任务。实施过程中配套安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增强了工程系统修复生态的效果。但随着国土绿化深入开展,各地持续推进生态建设,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项目实施已另有其他渠道的政策保障。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合理安排绿化用地,以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草地等为主开展绿化。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落实科学绿化有关要求,按照《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相关专项规划,坚持科学治理,推进综合施策,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甘肃省可组织有关市(州)根据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封山育林等生态保护修复的需要,申报黄河重点生态区、北方防沙带等相关工程项目,推进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实现整山系、整流域集中连片修复治理。

  五、关于建立退耕还林还草生态产品补偿机制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生态补偿机制。2017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又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15元/亩提高到16元/亩。同时,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充分考虑西部地区普遍财力较为薄弱的实际,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用于保护修复生态和改善民生。

  退耕还林还草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工程,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工程建设也将持续向社会提供更优质的生态效益外溢产品。您提出的探索建立退耕还林还草生态产品补偿机制,进一步将退耕还林还草纳入生态补偿范畴的建议,对巩固和拓展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重要意义。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健全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要求完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意见》有关精神,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退耕还林还草生态产品补偿机制,科学测算工程的碳汇价值和碳中和效益,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实现退耕还林还草投入与产出相当、建设与发展持续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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