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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毕节试验区陡坡耕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5606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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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高度,为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毕节地处长江、珠江上游,是典型的喀斯特岩溶山区,也是我国石漠化最严重的地区之一,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区位重要。毕节作为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开发扶贫,生态建设”实验区,国家一直将其作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重点地区,并在年度任务安排上给予了重点倾斜。2000—2013年,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国家共安排毕节退耕还林任务337.5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108.4万亩、荒山荒地造林185.6万亩、封山育林43.5万亩,中央累计投入资金47亿多元,工程建设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得到了当地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并启动实施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总体方案》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考虑到毕节试验区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国家继续将毕节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并在2014年、2015年下达计划时要求安排毕节市任务占贵州省年度计划任务的25%以上,2014年、2015年分别安排毕节市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23万亩和40.48万亩。2016年,国家安排贵州省退耕还林任务473万亩,占全国总任务的31.3%,并再次要求重点向毕节市倾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提出,要“扩大退耕还林还草”。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8部委下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25度以上坡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且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各有关省区市可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地群众生计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区域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并提出省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各省区市可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充分调查认定的基础上提出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于2017年4月底前报送有关部门。毕节试验区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可以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毕节市可按照《总体方案》、《通知》的要求以及贵州省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部署,做好作业设计和退耕地块落实等前期工作,并积极向贵州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我们将在编制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和安排年度任务时继续对毕节试验区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在 “十三五”期间25度以上坡耕地做到应退尽退,为继续改善毕节试验区的生态环境、促进山区群众脱贫致富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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