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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林麝外调手续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4218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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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麝是生态、经济、科研价值极高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分泌的麝香是许多传统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原料。由于长期过度利用等原因,我国林麝资源总量呈下降趋势。为保护林麝资源,经国务院批准,我局在2003年即将其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并于2004年会同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要求全面停止从野外猎捕麝的活动,促进野外资源恢复与增长;规范麝类人工繁育活动,鼓励利用麝香原料单位积极参与麝类人工繁育。
  近年来,在林业产业政策的引导下,我国林麝驯养繁殖得到较快发展,特别是陕西省凤县及其周边地区已经形成了全国最大的林麝驯养繁殖单位集中分布区,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促进我国林麝产业发展,我局积极鼓励具备驯养繁殖资质的单位交换种群,改善林麝圈养种群的遗传资源,对依法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林麝驯养繁殖单位出售、收购和利用林麝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已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快行政许可速度,全力做好为林麝驯养繁殖单位的行政许可服务工作。依据新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局正在研究通过专用标识方便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的政策。下一步,我局还将按照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推进会的精神,继续深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为促进林麝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科学、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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