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尽快出台国有林场债务化解政策的建议
国家已制定多重措施化解国有林场债务。一是对于国有林场存量债务,为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按照国务院部署,各地对截至2014年年末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了清理甄别。国有林场存量债务,如确属地方政府应当偿还的,应当已经纳入存量政府债务。对国有林场债务中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部分,可以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统一制度规定化解。二是对于国有林场因自主经营活动形成的经营性债务,应由债务人与债权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自主协商解决。三是对于用于林业项目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主权外债,因“天然林资源保护”等国家政策以及自然灾害,导致债务成本增加或失去还款来源的,经报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起采取了降息、汇率补贴、债务免除、本息挂账等支持政策,涉及金额约为52亿元。
目前,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中加强对国有林场金融支持的有关要求,我局正积极配合中国银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由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和我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的原则,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5〕6号文件精神,继续积极配合中国银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经报国务院批准后,积极化解债务。
二、关于加大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已将国有林场饮水安全、道路、电网改造、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分别纳入相关规划并予以实施。
为落实中发﹝2015﹞6号文件精神,改善国有林场基础设施条件,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持续加大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一是对于国有林场管护用房,2016年4月,我局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林场、国有林区管护站点用房调查摸底的通知》(办规字〔2016〕81号),开展了国有林场管护站点用房摸底调查工作,并选取了部分基层林场开展了施工图设计工作。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扎实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立足长远,超前谋划,规模适度,优势突出”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规划设计,研究制定建设方案和有关建设标准,着力解决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资金渠道问题,力争在推进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政策时,统筹研究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二是对国有林场防火应急道路。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将作为重点建设内容纳入规划。经积极协调,国家从2016年起安排部分中央投资在部分重点国有林区开展防火应急道路试点建设。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争取国家安排投资用于国有林场防火应急道路建设。三是关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9号)。“十三五”期间,国家能源局将牵头实施第二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我局已将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电网升级改造需求报送国家能源局。四是对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2016年将落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6505户,申请中央补助资金6505万元。至此,已完成55万户危旧房改造任务。
三、关于科学制定国有林场天然林禁伐补助政策的建议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是恢复森林资源、构建完备森林生态系统、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一项重大决策。2014年,国家在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启动了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2015年,停伐范围扩展到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区外大兴安岭山脉范围内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100个国有林场以及京津冀地区也全部停止了天然林商业性采伐。2016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 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有关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停止了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国有林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中央财政适当安排了停伐补助。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财政部,统筹考虑相关因素,认真研究“将各省天然林采伐限额和实际已减伐数量作为补助的主要依据”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国有林场停伐财政支持政策,促进国有林场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与恢复。
四、关于尽快启动国有林场森林培育工程的建议
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转变方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和我局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明确了森林抚育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目前,国家通过重点防护林建设、森林抚育等工程建设对国有林场森林培育给予了支持。为促进培育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我局已提出要在“十三五”期间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力争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工程立项,待报国务院批准后,尽快组织规划编制和工程实施。
五、关于出台国有林场财务管理政策的建议
1994年,为规范国有林场的财务行为,使其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出台了《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71号)。2015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林场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现行的《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与中发﹝2015﹞6号文件精神和国有林场的发展实际已不适应,出台新的包含国有林场收支两条线等内容在内的国有林场财务制度十分必要。为落实中发﹝2015﹞6号文件精神,国家国有林场和林区改革工作小组已将研究制定国有林场财务管理制度列为2016年工作重点。目前,我局配合财政部已启动了国有林场财务管理制度起草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国有林场和林区改革工作小组安排,积极配合财政部,加大调研力度,深入研究“收益使用”等具体规定,尽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财务管理制度,为国有林场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