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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退耕还林补助期限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6945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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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国家继续延长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限,从2016年起补助期限再延长8年或5年的建议
  前一轮退耕还林1999—2001年在四川、陕西、甘肃等省进行试点,2002年在全国25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实施,共完成退耕地还林任务1.39亿亩。《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等文件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粮食、生活费和种苗造林费补助。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每年补助230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每年补助160元,补助年限为还经济林5年、还生态林暂补助8年。2007年,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决定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每年补助12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每年补助90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同时,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开展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等。在前一轮退耕还林中,中央财政对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补助合计为还生态林2890元、还经济林1825元;对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补助合计为还生态林2050元、还经济林1300元。还生态林补助年限长达16年,还经济林补助年限长达10年。而且,前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到期后,退耕地营造生态林且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可以申报为国家级公益林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营造为商品用材林的,可以利用已经形成的郁闭条件,发展林下经济,或者依法砍伐,获得经济收入。
  我局认为,在退耕还林工程启动之初,农民的养老、医疗、住房、子女教育全部来源于微薄的种粮收入,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具有明显的“以粮代赈”功能。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将农村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并且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对特别贫困的群体,国家还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托底”制度。目前,随着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转变为到城镇就业和外出务工,大部分退耕农户已经基本度过了退耕还林的转型发展阶段,长远生计问题基本上得到了有效解决。同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从2014年起,启动实施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总体有所降低,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因此,不宜再延长前一轮退耕还林的政策补助期限。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长效机制。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措施,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调整机制。
  二、关于帮助群众培植致富产业的建议
  发展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增强退耕农户的自我发展能力,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途径。目前,中央财政支持农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资金渠道较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资金审批权限都已下放地方,由地方统筹整合用于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国家针对农林业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不再限定还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鼓励发展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农民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各地可充分利用相关支持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好退耕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统筹整合中央相关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支持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促进退耕农民就业和增收,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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