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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国有林场债务与地方债务同等化解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2582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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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建议很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林场改革发展,2015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要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金融支持,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进行化解。
  国家已制定多重措施化解国有林场债务。一是对于国有林场存量债务,为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按照国务院部署,各地对截至2014年年末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了清理甄别。国有林场存量债务,如确属地方政府应当偿还的,应当纳入存量政府债务。对国有林场债务中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部分,可以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统一制度规定化解。二是对于国有林场因自主经营活动形成的经营性债务,应由债务人与债权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自主协商解决。三是对于用于林业项目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主权外债,因“天然林资源保护”等国家政策以及自然灾害,导致债务成本增加或失去还款来源的,经报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起采取了降息、汇率补贴、债务免除、本息挂账等支持政策,涉及金额约为52亿元。
  目前,按照《方案》中加强对国有林场金融支持的有关要求,我局正积极配合中国银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由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和我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的原则,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方案》精神,继续积极配合中国银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经国务院批准后,积极化解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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