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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20’芦山地震灾区后续发展振兴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2328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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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年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了6元,2016年进一步提高到8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二、关于对地震灾区提高国有林管护补助标准的建议
  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通过安排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资金,有力保障了天保工程二期的顺利实施。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规定,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化,有关部门将在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调整有关补助标准。2015年,中央财政已将天保工程国有林管护费补助标准从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6元,2016年进一步提高到了8元。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研究提高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补助标准。
  三、关于提高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并继续对后续产业给予扶持的建议
  (一)关于提高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的建议。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通过中央基建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通过中央基建投资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目前,暂不宜提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助标准。一是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都由农民自己决定,严禁强推强退。二是新一轮退耕还林不再限定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并允许林粮、林草间作。各地可结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支持发展林下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退耕农户的收入。三是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民对耕种陡坡耕地收入的依赖程度降低,部分地区出现了撂荒的现象,一些地区已经自发退耕。中央财政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主要是引导和支持地方政府推进生态治理。
  (二)关于继续对退耕还林后续产业予以扶持的建议。《新一轮退耕还林总体方案》规定,中央根据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省级人民政府,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农户退耕成果巩固,不反弹,不留后账。同时,允许地方政府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雅安市可充分利用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实施,统筹安排使用有关涉农资金,大力发展退耕还林后续产业,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三)关于给予退耕群众更多生态补偿的建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规定,“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经我局和财政部核准后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给予退耕群众更多的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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