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提高西藏国有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了6元,2016年进一步提高到8元。考虑到西藏自治区特殊生态区位等情况,2015年中央财政将西藏自治区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7元,2016年进一步提高到9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西藏自治区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力度。
二、关于扩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提高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建议
2014年,我局会同财政部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一个国际重要湿地或者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试点。2014-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西藏自治区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西藏玛旁雍错国际重要湿地及周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5500万元,有效地改善了湿地生态状况和周边社区民生,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办发〔2016〕31号文件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制定和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具体办法,逐步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届时将统筹考虑你们提出的建议。
三、关于扩大西藏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并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额度的建议
2008年,中央财政开始实施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支持地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支出等方式,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支持力度。目前,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地区主要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三江源等经国务院批准的一些生态重要的地区。西藏符合条件的地区已经纳入转移支付范围。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修编情况、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施情况和财力状况等,进一步研究完善转移支付分配管理办法,逐步扩大转移支付覆盖范围,加大支持力度。
四、关于加大对西藏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力度的建议
国家高度重视支持西藏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十二五”期间通过安排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和湿地补贴1.9亿元,支持开展自然资源监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以及湿地保护与恢复等工作,促进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会同财政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支持西藏野生动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