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将湘西南五县纳入武陵山片区开发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给予重点扶持和帮助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根据《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2420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六部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地区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进行了集中论证、复核把关,并向社会公示,2014年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1667号),已将包括湘西南五县在内的湖南省武陵山片区纳入到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范围。对先行示范区建设,中央财政按照现有各项有关政策优先予以支持。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湘西南五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指导,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关于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年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了6元,2016年进一步提高到8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在中央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的同时,湖南省各级财政也应加大对公益林的补偿力度。
三、关于对天然阔叶林进行生态补偿,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的建议
根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规定,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对于地方公益林,由于其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或生态状况比较脆弱,可按规定纳入地方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目前,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地方公益林界定标准的天然阔叶林已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对于包括天然阔叶林在内的天然商品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有关“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要求,从2016年起全面停止了商业性采伐。全面停伐后,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加大对天然林保护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确保天然林保护全覆盖政策落实到位。
四、关于加大对重点林区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军事禁区财政补助力度的建议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近年来,通过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税政策体系,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建立生态保护绩效考核等方式,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2008年起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支出等方式,不断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目前,湘西南五县均已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范围。2015年,下达湖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3.13亿元。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包括湖南省在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
考虑到湘西南五县的特殊地位,中央财政已将其纳入特殊县财力转移支付补助,并且在分配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也积极对该地区给予倾斜照顾。除此之外,现行中央对地方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标准收入主要根据税基和税率测算,标准支出根据人口、面积和各地成本差异等客观因素测算。地方政府因治理环境、减少污染、控制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相应表现为标准财政收入的减少或标准支出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中央财政对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转型发展成本的自动补偿。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督促和引导各地加快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均衡省以下财力分布,引导地方政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