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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黑龙江省林下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9393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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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放宽、放活林地经营使用权问题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6号,以下简称中发6号文件),对深化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做出了总体部署。中发6号文件明确“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和森林资源产权变动的审批。”
  重点国有林区的林地与我国基本农田有所区别,并未按照基本农田实行“包产到户”,除个别林业局开展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外,不存在林地经营期限延长的问题。对于以复合经营(黑土地开发)为名开垦的林地,不但不能纳入基本农田,还要依法回收,要有规划、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湿。
  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相关政策的要求,在国有林区,以林区职工承包森林管护为前提,在不破坏森林生态功能的情况下,可适当开展林下资源合理利用,提高林区职工的收入。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发6号文件的要求,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机制和监管体制,鼓励林业职工在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同时,从事林特产品生产经营,增加职工收入。
  二、关于加大林下种植、养殖财政支持力度问题
  2010年,国务院批准了《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明确提出全面提升优势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控制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冲突的产业、优化林区产业布局等产业转型任务。规划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8亿元,积极支持以林下资源开发为重点的林区生态文化旅游、北药产业、伐木能源、木材精深加工、绿色食品加工等方面项目建设,对重点国有林区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扩大就业再就业、改善职工居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通过现有渠道,对纳入相关规划范围、符合中央投资方向的项目予以积极支持。
  中央财政非常重视支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通过有关政策和资金渠道予以积极支持。中央财政对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等贷款项目安排贴息。
  三、关于对蓝莓、食用菌等生产机械给予资金补助的建议
  中央财政已将林果业所需关键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允许各省根据生产实际,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部门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规定“各省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在137个补贴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林区在提升蓝莓、食用菌等生产机械化水平过程中,可争取省级部门将相关机械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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