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建议复文

“关于要求调整浙江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4145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浙江乌岩岭自然保护区,于1975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4年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8861.5公顷。该自然保护区地处浙江省泰顺县,与福建省宁德市接壤,属森林与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我国特有珍禽、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黄腹角雉及典型的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该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不仅有效保护了当地的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并且对当地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
  您提出的调整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建议对于统筹当地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函〔2013〕129号)相关规定,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应“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201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调整浙江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函》(浙政函〔2015〕191号)申请调整浙江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2016年1月经国家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已上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地位极其重要,我局也将加强业务指导,并积极支持浙江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