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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国发〔1993〕39号)做必要调整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9597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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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犀牛角类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物质遗产重要组成部分,见证了传统中国文明史和艺术史的发展,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与历史价值。同时,犀牛角也是我国传统中医药中的重要原料。1993年,国务院根据当时国内外野生动物保护形势的需要,印发了《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国发〔1993〕39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禁止包括药用和文物在内的犀牛角所有相关贸易。该《通知》的发布,对控制国内对犀牛角的需求,打击犀牛角非法贸易,强化犀牛保护,提升我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海外文物回流祖国情况增加,为解决以犀牛角为原料的文物回国问题,经国务院批准,我局会同国家文物局于2014年11月下发了《关于博物馆申请办理犀角类中国文物藏品进口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物博发〔2014〕35号),提出对我国境内博物馆以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捐赠、征集等方式从境外进口的犀角类中国文物藏品,可作为犀角制品中的特例申请犀角类中国文物藏品进口许可。根据藏品的价值和意义,经国家文物局视情确认后,由我局依法依程序审批。需在境内运输、展示上述文物藏品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申请,由我局依法审批。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当前政策的执行情况,积极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进一步支持文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为传承和弘扬我国传统文化艺术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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