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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民族地区生态发展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9460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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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提高生态公益林的损失性补偿金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广东省属于经济发达地区,每亩26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5年,中央财政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6元(其中西藏每年每亩9元)。为了使林农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切实保护好生态效益林,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探索国家公益林赎买、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等相关问题。在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提高标准的同时,地方财政也需积极完善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考虑到目前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基础工作相对不够完善,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因此,目前暂不宜对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生态补偿金分级补偿机制。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二、关于尽快将连山列入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生态发展区范畴的建议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晋升和范围调整的有关规定,连山纳入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需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经审查合格后报国务院审批,建议广东省林业厅积极研究南岭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可行性,我局将对相关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以加强对连山的生态保护。
  三、关于建立健全非生态公益林的天然阔叶林的管护机制的建议
  按照中央领导指示精神,中央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支持逐步将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根据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关于实施天然林保护全覆盖的政策建议》,中央财政对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商品林实行停伐奖励政策,对自愿选择停伐的农民,中央财政按每年每亩10元安排奖励资金。目前,我局正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以期将所有的天然林都纳入保护范围(包括广东省),进行有效保护。
  四、关于制定对少数民族县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性政策的建议
  2008年,中央财政开始实施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支持地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支出等方式,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支持力度。目前,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制度范围的地区主要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三江源等经国务院批准的一些生态重要的地区。公益林面积较大的市、县,以及少数民族县中符合条件的已经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其余地区由于收益范围、生态重要性等原因,暂没有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修编情况、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施情况和财力状况等,进一步研究完善转移支付分配管理办法,逐步扩大转移支付覆盖范围,加大支持力度。
  近年来,中央财政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起纵向与横向互为补充的生态补偿制度。在纵向方面,2008年以来实施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青海三江源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国家限制开发的区域转移支付力度,促进了这些地区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横向方面,探索建立了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在中央财政政策引导下,新安江、九洲江、汀江—韩江、引滦入津等上下游开展了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初步建立起“相互监督、联防联控”的流域治理新机制。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我局将按照要求,借鉴纵向与横向生态补偿的成功经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进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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