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适当放宽河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和条件的建议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高度,为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河北省属于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生态区位十分重要,一直是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重点区域。2000—2013年,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国家共安排河北省退耕还林任务2800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947万亩、荒山荒地造林1605万亩、封山育林248万亩,中央累计投入资金228亿元。工程建设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得到了当地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
201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印发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国土资源部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时,对河北省符合新一轮退耕还草条件的86万亩耕地退耕进行了统筹考虑,相应核减了河北省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同时,根据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为有效保障京津冀地区生态建设,国土资源部组织中国地质调查局对京津冀生态过渡带开展了环境地质条件综合评价,划定了环境地质问题突出的范围,并商3省市对京津冀生态过渡带生态建设的具体范围、时序安排、资金需求等进行测算,将确需退耕的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在编制《京津冀协同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时,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对京津冀地区的生态退耕规模给予了特殊安排。河北省可按照《总体方案》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将符合条件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严重污染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修改完善河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做好作业设计和地块落实等前期工作,我们将在编制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和安排年度任务时予以重点支持。
二、关于适当提高河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的建议
《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通过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我们认为,这一政策目前暂不宜调整,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在退耕还林工程启动之初,农民的养老、医疗、住房、子女教育全部来源于微薄的种粮收入,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具有明显的“以粮代赈”功能。十几年来,农村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对于特别贫困的群体,国家还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托底”制度,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生计保障功能大幅度减弱。二是《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这些耕地的质量决定了其粮食产量和种粮收益都不会太高,现行的补助标准加上退耕还林的综合收益,退耕后农民的收入与退耕前可大致持平。同时,新一轮退耕还林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实施,农民拥有是否参与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自主权。三是新一轮退耕还林不再限定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退耕地营造经济林,成林后可获得一定经济收入。而且,允许退耕还林农民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可以缓解因退耕还林造成近期收入减少的问题。四是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民对耕种陡坡耕地的依赖程度降低,部分地区出现了撂荒现象,一些地区已经自发退耕。中央财政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主要是引导和支持地方政府推进生态治理和结构调整。五是在中央财政安排引导性资金的基础上,各省区市可利用自有财力适当加大补助力度。今后,我们将综合考虑国家财力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研究提高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