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园是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点和出发点是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充分发挥其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的重要作用,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下,到2015年底,已批准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705处,面积为319.5万公顷,保护湿地面积为213.2万公顷。我国的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已经成为全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典范。
一、关于出台湿地公园建设空间布局宏观控制政策的建议
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我局先后颁布《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以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对国家湿地公园发展管理进行宏观管控,并将湿地公园严格界定和定位在湿地保护上,把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作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根本点、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禁止过度利用和对湿地造成破坏。同时为了科学有效地抢救性地保护湿地,建立不同保护地模式,我局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各地方湿地公园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和保护重点,优化类型和空间布局,优先将功能区位重要、保护价值高或者受威胁严重的湿地纳入到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加快实施抢救性保护。坚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流域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原则,科学划定国家湿地公园范围,要求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率不低于30%,保育区和恢复区湿地面积应大于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合理利用区湿地面积应控制在湿地总面积的20%以内,切实将保护优先落实到实处。
二、关于出台区域性和地方性湿地公园建设用地法规和生态补偿政策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地位,形成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如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最新战略性部署。国家湿地公园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湿地公园的建设抢救性地保护了一些重要湿地资源。但是极少数地方打着申报和建设湿地公园的牌子,做着破坏湿地的事情,在发现这些问题时,我局将予以警告,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资格,并向全国通报。同时,为了强化管理,我局加强了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重点指导,并每年举行由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局长和所在地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业务人员参加的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培训班,全方位地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培训,取得了显著成效,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关于健全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体制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建设和发展湿地公园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湿地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形成湿地保护的合力,不断完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在相关层面,我局成立了国家湿地公园专家组,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提高国家湿地公园的科学管理水平。同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将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科研监测和宣传教育活动。我局已将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家湿地保护补助项目,加大了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投入力度,确保湿地保护效果。我局反对国家湿地公园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忽视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和科研监测的行为。
四、关于健全湿地公园科学监测管理和生态旅游管理机制的建议
根据《国家林业局陆地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网络中长期发展规划(2008-2020年)》,2008-2010年,我局在尚未建立湿地生态站的国际重要湿地内优先建站,使湿地生态站的建设数量达到12个;2011-2015年,我局在没有形成对照观测的国内重要湿地内优先建站,使湿地生态站的建设数量达到30个;2016-2020年,我局继续加密完善湿地生态站的布局,补充新建20个湿地生态站,使湿地生态站网最终达到50个站的建设规模,目前部分生态定位站的建设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湿地公园内的水文、水环境质量、土壤、气象、野生湿地动植物、植被等因子的监测提供了国家技术支撑。对于没有在生态定位站内的湿地公园,通过部分中央资金的支持,鼓励国家湿地公园管理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基础科学研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湿地公园的科研监测能力,截至2015年年底正式授牌的90多家国家湿地公园基本与各个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共同进行了基础科学监测研究。同时要求各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要充分发挥水利、环保、气象、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监测网络和监测站点的作用,加强对湿地水文、水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监测,将监测结果用于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我局将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在国家湿地公园内开展生态旅游的行为,坚决遏制对国家湿地公园资源过度利用,以及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发生。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并结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湿地公园空间布局的宏观控制政策,同时有效监督湿地公园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生态补偿政策的完善,全面提升国家湿地公园工作人员科研监测与生态旅游管理的素质,为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